受新郑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就新郑市公路管理局料场大气防尘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现将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新郑市公路管理局料场大气防尘设施项目
1.2、项目编号:新财购-2017-322号
1.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4、预算金额:4500000元
1.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除①~③轴外)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1.6、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1.7、质量要求:(1)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2)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1.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9、定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二、报名条件:
2.1、报名企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系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且未经批准不得更换,批准不免除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7万元人民币)。
2.3、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截止日前“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查询对象包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