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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智能技术科技园三期-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滤波器研发平台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日期:2020-11-21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2    
核心提示:>>>纳米智能技术科技园三期-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滤波器研发平台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 标 公 告>>>>>>>>> 就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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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智能技术科技园三期-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滤波器研发平台项目(一期)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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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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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咨询服务或者与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 >20)本公司近两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完成工资支付,切实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七、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八、

>本公司承诺,本单位及拟派 >九、本公司承诺,本单位中标后不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

>十、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十一、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登记一年,对责任 >特此声明

>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施工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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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
>附件三:

>投标申请人声明(勘察、设计单位提供)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含联合体成员)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咨询服务或者与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0)本公司近两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五、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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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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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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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440112-72-03-073754).pdf

纳米智能技术科技园三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120(最终版).doc

纳米智能技术科技园三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1120(最终版).doc

招标申请函.pdf

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基础资料的说明.pdf

招标人声明.pdf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函.pdf

资金证明.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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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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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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